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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障责任

重大疾病保险金 最高50万

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,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,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,保险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。

轻症疾病保险金 最高15万

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,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,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。同时,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为零(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,但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二次为限)。

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豁免后期保费

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,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,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应交日开始,直至最后一次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应交日止,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。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。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。(仅限投保轻症责任时有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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